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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2011〕10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6日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的管理,更好地实现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目标,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2011〕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龙满族自治县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建管中心)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专职管理机构,实行“交钥匙”工程,负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建设管理:

  (一)县属单位直接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或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办公业务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

  1、财政预算内资金;

  2、政府性基金;

  3、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5、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专项资金;

  6、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将逐步纳入代建范围。

  第三条 县发改局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依据本细则和项目情况明确项目是否由县建管中心实施建设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建管中心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总额,配合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做好设计方案比选报批工作。

  (二)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协议书,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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