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工企业厂房建设要符合相关要求,大锯、切机、磨机等主要设备全部安放在厂房内。厂区布局合理规范,厂内物料堆放整齐,场地整洁,厂内主要道路及加工场地全部硬化且四周设有回流槽。
3、采矿和加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废水、噪声和粉尘达标排放。
(二)实行入区管理。原则上逐步实现加工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区进行生产、加工。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的,可延缓搬入工业区;对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分布在居民集中区、文教区或零星分布的现有加工企业,督促其限期搬入;对拒不搬入的要坚决取缔关闭,并予以公告。
(三)加强采矿企业管理。按照资源开发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对年产荒料10000立方米以下(单个采场年产3000立方米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水土流失严重、设备简陋的采场,予以限期关闭或整合重组。
(四)有序规范加工企业。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企业生产污水达标排放,废渣、弃料定点集中堆放处理。对年加工能力60000平方米以下、技术落后、设备简陋、环保措施不力的石材加工企业限期改造和技术更新。对逾期未改造、更新的加工企业予以取缔并公告。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石材产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等工作。石材工业区所在乡镇政府要成立石材产业办公室,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石材矿山、加工及相关配套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石材产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推进,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职责,强化服务。由县工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解决石材产业发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县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全县石材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依法打击无证开采、乱挖滥采等违法行为;县安监部门负责加强石材采矿企业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县环保部门负责污染物检查,确保企业排污达标,减少环境污染;县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私制、藏匿、运输和贩卖危爆物品行为;县工商部门要配合县石材办,及时为企业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并颁发执照;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协调联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