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免收石材企业的所有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它市级以上直接收取的费用,积极争取从低收取;
3、对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优先予以支持;
4、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地价收取;对工业区内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二)鼓励大力招商引资。引导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内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青字〔2009〕33号)对中介人进行奖励;参照《青龙满族自治县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考核办法》(青字〔2010〕95号)对乡镇进行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资源整合。积极推进企业整合重组,对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发生的变更过户手续费,予以免收。
(四)鼓励企业加工外来石料,建立营销网络。对年加工、经销县外和进口石材荒料达5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补贴扶持;对企业在各地组建办事处、直销店、专卖店等销售网络,并积极参与国内外有关招商展览活动的,经县石材办确认后给予专项补贴。
(五)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引进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对积极引进先进设备、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采矿和加工企业,以及通过技术创新对废水、废渣、废料实现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的企业,在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方面给予扶持。
(七)县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优先使用本地石材产品。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城镇建设等领域在同质同价情况下,优先使用本县石材产品。引导项目业主单位和采购机构与县内石材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签订长期供货协议。
四、规范要求
(一)规范石材企业管理。力争在3年内,全县所有石材企业达到以下标准:
1、采矿企业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年产荒料10000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年板材加工能力达到6000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