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规范石材产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2011〕7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石材资源开发和管理,促进石材产业走持续、健康、规模化、集约型发展道路,全面推动石材产业二次创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产业聚集区为载体,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建设高标准石材工业区,推动石材产业优化与升级,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促进全县石材产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打造特色鲜明、辐射力大、竞争力强的石材产业集群为目标,循序渐进,分期建设肖营子石材工业区(西区)和茨榆山-董杖子石材工业区(东区)。
(一)到2012年底,力争西区规划占地总面积不少于500亩,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石材加工企业达到10家,相应配套企业达到10家,拥有先进技术、年开采荒料10000立方米以上的采矿企业 5 家,解决就业岗位1000个。
(二)到2013年底,力争东区规划占地总面积不少于300亩,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石材加工企业达到3家,相应配套企业达到5家,拥有先进技术、年开采荒料10000立方米以上的采矿企业3家,解决就业岗位500个。
(三)到2015年底,力争全县具备一定规模的石材加工企业达到40家,采矿企业达到15家,相应配套企业达到30家,形成集荒料开采、石材加工、机械制造、辅料加工、工程装饰设计、物流运输等为一体的石材产业链;石材工业区实现年产值8亿元、利税1亿元,解决就业岗位8000个,将青龙发展成为北方较大的石材产业基地。
三、鼓励办法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向石材工业区集聚。积极引导现有企业通过扩大投资、重组、兼并等方式实现入区规模经营,现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要达到300万元以上。鼓励大企业、大集团投资石材产业,新入区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地方留成部分(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