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0〕40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法〔2009〕41号)的有关要求,从2010年开始,全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地税规〔(年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