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气设施。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电气线路应悬挂整齐。
(七)严格实行带班制度。每个班次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八)加强设施建设。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救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每掘进500米设置一个救灾硐室或救生舱,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和供水施救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在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三、露天矿山管理标准
(一)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露天矿山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执行分台阶开采,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确保边坡稳定。
(二)加强爆破管理。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露天矿边界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遇有盲炮,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爆破员及时进行处理。
(三)采用机械装运。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严格控制、减少装运作业人员;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四)排土有序规范。排土场圈定危险范围,应设立警戒标志,安排专人看护。排土场作业区域或排土场危险区不得有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排土场上游要有截洪沟,下游有拦挡坝,并留排水孔,以防发生泥石流;有滑坡可能的和深凹露天采场必须设置防洪、排洪设施及设备。
附件5:
青龙满族自治县矿山企业绿化标准
一、采场和井硐口绿化标准
露天采场要采用阶梯开采并符合安全规程。在实施绿化前要对坡面危岩进行清理,坡角要达到开采设计要求的最终稳定边坡角,坡面确保基本平整,坡面转角处及坡顶棱角要呈弧形,清理的碎石或杂物等要堆放到排土场内。在坡面两侧及坡脚修建排水渠,外坡设急流槽,用于台面、坡面排水。在边坡按每≤10m保留安全平台,平台宽≥3m,在平台外围边缘处进行护挡浮土。平台上下间隔处根据实际情况种草绿化或种植灌木(刺槐、紫穗槐、沙棘等),整地规格(树坑)40cm×40cm×30cm;平台坡底种植攀岩植物(如爬山虎、金银花、蔓荆等),3株/m。
废弃或闭坑的井硐口要进行封闭,封闭后根据实地情况,种植乔木(杨树、柳树、松树、火炬树)、灌木、草本和攀援类植物。在保持覆盖土层不小于30cm的地面上,直接种植灌木和草本植物种子,形成与周边生态相适应的草地。灌木种应以紫穗槐或荆条为主,种植的初始密度一般为600-1000株/0.1hm
2。正在生产使用的井硐口要保持整洁,禁止乱堆杂物或弃物。
二、排土场绿化标准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等参数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和《青龙满族自治县非煤矿山排土场管理办法》的要求。排土场在绿化前要对排土场平台和坡面进行平整,并在排土场平台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山坡汇水。排土场闲置平台和坡面要覆土绿化,绿化标准参照露天采场的平台和坡面绿化标准。
三、矿区运输道路绿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