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车间设有统一的排浆沟槽和排水沟槽。
附件4:
青龙满族自治县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设标准
一、基本标准
(一)严格安全许可,完备相关证照。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并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必须依法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核合格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企业应具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副矿长(主管安全、生产)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凿岩工、空压机工、电工、电焊工、厂内机动车工、卷扬工)资格证书、工人安全合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环评报告、临时占地使用许可证、林地许可证等。
(二)规范办公厂房,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个企业至少应有两间每间不少于13平方米的安全管理办公室。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矿山每班必须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三)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矿山应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与县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二、地下矿山管理标准
(一)安全出口畅通。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二)避灾线路清晰。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井下逃生线路和逃生方法。
(三)提升系统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升降人员罐笼必须安装安全可靠的防坠器。提升系统必须安装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四)通风系统完善。所有地下矿山要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部通风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出口不超过10米,抽出风筒入口要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米以上。
(五)水火防范到位。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报废井口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要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工作水泵要确保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必须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由地面到井下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必须铺设两条来自不同母线段的独立线路。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用木材支护的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要设消防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