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青龙满族自治县铁选企业建设标准
一、企业建设标准
(一)新建铁选企业必须符合全县铁选企业规划布局,否则不予审批。
(二)新建铁选企业必须提供有资质部门的设计,包括厂区整体布置、生产工艺设计、尾矿库设计等,并经发改、安监、国土、矿业、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三)新建铁选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年产能力需达到30万吨以上;新建铁精粉精加工项目,年产能力需达到50万吨以上,且品位达到66%以上;新建球团项目,年产能力需达到120万吨以上。
(四)新建企业必须采用国内同行业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五)县内原有铁选企业要参照新建企业标准逐步完善,加快技术改造升级,引进先进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企业效益。
(六)企业改扩建只限在原厂区,而且必须有资源配置或参与铁选企业整合,年产铁精粉能力达到10万吨以上。
(七)年处理能力在10万吨以下(球磨直径在1.5米以下)的企业逐步予以淘汰。
二、企业形象标准
(一)企业基本形象要达到有厂房、有院墙、有办公用房、污水零排放、见缝插绿、无险尾矿库。
(二)厂房、办公区及员工宿舍采用永久性建筑,宿舍及生活设施整齐划一。
(三)厂区周围砌筑围墙,围墙内外栽树种花,厂区道路实现硬化。
(四)职工宿舍房屋门窗整洁明亮,食堂、浴池、取暖设施一应俱全。
(五)铁精粉堆放场地标准规范。
(六)尾矿库选址、设计、运行和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尾矿废水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
(八)尾矿库坝体外坡统一绿化,防止扬尘和尾矿砂流失。
(九)鼓励企业应用尾矿干堆技术。
(十)被依法取缔或淘汰的铁选企业,原厂址设备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拆除,并清除混凝土构筑物,恢复耕地或绿化。
三、企业管理标准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工段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组织机构及成员上墙公示。
(三)各项工作记录完整齐全、具体详实。
(四)车间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佩带操作证上岗。
(五)企业员工教育培训档案齐全有效,归档管理。
(六)危险源点档案及相关资料齐全。
(七)应急预案及救援组织上墙公示。
(八)值班领导上墙公示。
四、企业生产标准
(一)企业各类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确保设备位置、间距合理安全。
(二)生产设备传动旋转部位必须设有防护装置。
(三)车间内设有相应的操作平台和护栏。
(四)车间供电线路从配电室主控制柜分工段接线达到分段控制。主控制柜和车间各工段控制柜要设在直视主设备位置。各种电器仪表要面向控制柜方向。
(五)破碎车间必须安装除尘设施。
(六)车间各工段必须悬挂操作规程及警示标志。
(七)车间供水管路、精矿管路、尾矿管路要规范架设,既要满足工艺要求,又要整齐规范,不影响其他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