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每个企业至少应有两间每间不少于13平方米的安全管理机构办公室,办公室内悬挂各种证照、安全组织机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检查记录台账并装柜归档保存。
二、现场管理标准
(一)确保筑坝质量。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及其它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对筑坝质量及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内外坡比、库内水位等进行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二)坚持均匀放矿。采用上游式筑坝法的尾矿库,应于坝前均匀放矿,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集中放矿、独管放矿;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库内水边线与滩顶应保持基本平行,严禁尾矿库超高使用,严禁超能力排尾。
(三)完善排洪系统。尾矿库的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设施,要满足防洪要求;库内应设有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四)严格排洪系统的复核、检查维护。汛期前必须对尾矿库的泄洪能力进行复核,确保正常生产库水位与沉积滩滩顶高差、沉积滩干滩坡比、干滩长度满足设计要求,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汛期前必须把库内水位降到最低。汛期前应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等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系统畅通。要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飘浮物。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内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引发漫坝事故。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要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五)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四等以上尾矿库必须设置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设施。五等山谷型尾矿库,也要设置相应观测设施,监测设施不到位的,要加大人员监测力度。
(六)每个企业至少安排3名专职尾矿库管理人员,每班值班尾矿工不少于2名,并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七)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与下游村、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每年在汛期前组织一次预案演练。
(八)对不具备颁证条件、停用和废弃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整治设计,并按设计整治,闭库工程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能闭库,未经论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内进行回采、排砂和蓄水等。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老尾矿库未进行闭库验收的,新尾矿库不予报批。
(九)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凡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续办的尾矿库一律停止生产运营。
(十)严格落实领导包库责任制和尾矿库打非工作责任制。三等(含三等)以上尾矿库由县级领导包库,四等(含四等)以下尾矿库由所在乡镇指定科级干部包库。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尾矿库非法生产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