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考核奖惩。矿业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阶段性考核,全面掌握工作开展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矿业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一项,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部门和乡镇,严格按照相应办法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惩处措施。
附件:1、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业企业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龙满族自治县尾矿库企业建设标准
3、青龙满族自治县铁选企业建设标准
4、青龙满族自治县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设标准
5、青龙满族自治县矿山企业绿化标准
6、2011年矿业企业标准化建设任务分解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业企业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立群 县 长
副组长:石海文 副县长
成 员:董 明 县监察局局长
石海温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沈忠宝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广电局局长
谢万友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匡玉春 县安监局局长
邵克民 县矿业局局长
李晓章 县林业局局长
李玉辉 县环保局局长
韩文庭 县水务局局长
韩 敏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窦 文 县工商局局长
顾 峰 青龙供电分公司经理
各乡镇长
附件2:
青龙满族自治县尾矿库企业建设标准
一、审批建设标准
(一)严格控制净资产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项目的审批。
(二)严格控制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
(三)新建尾矿库下游2公里冲击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和重要设施;现有尾矿库下游2公里冲击范围内不得新增居民、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尾矿库项目的核准、备案。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省级以下项目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选厂(含尾矿库)、已有选厂新建三等以上尾矿库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其他尾矿库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
(五)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项目须首先进行尾矿库安全预评价,企业需持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六)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须由甲级资质单位设计,三等以下尾矿库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须由具有二级以上土木工程、三级以上水力水电和三级以上矿山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同行业乙级以上监理资质。三等以下尾矿库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监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有关法规规定,保证设计合理、施工质量可靠。由于设计、施工存在问题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尾矿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尾矿坝堆积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坝体稳定性专项评价,否则不能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