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时间为2011年5月5日至7月15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5日-5月15日)。由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召开市场管理人员参加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各乡镇要组成调查组,对辖区集贸市场进行摸底排查,确定重点整治市场和重点整治问题,由县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16日-6月16日)。各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和解决方法,采取措施加以整治。能够当场改正的,要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方案和责任,限时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及时报告县工商、住建、质监等部门及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依法查处。
(三)完善管理制度阶段(2011年6月17日-6月27日)。县商务局要及时制定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确定的整治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全面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6月28日-7月15日)。在自查的基础上,县政府组成专门检查组对重点市场进行检查。
五、责任分工
各乡镇是此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市场整治的全面工作。主管副乡镇长为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达标第一责任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连带责任人。
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根据本部门职能,加强配合,协调联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商务局负责做好集贸市场整治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会同县工商、公安、卫生、住建、质监、相关乡镇等部门和单位做好集贸市场整治达标工作。
(二)县工商局负责全县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主体资格、交易行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消费欺诈等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区市场外环境治理,取缔市场周边马路市场和临时摊点。
(四)县公安局负责集贸市场车辆停放管理,维护治安秩序,提供执法安全保障,依法制止和处理妨碍公务行为,打击涉黑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