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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十一、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复核评估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建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并自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十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住房(不含简易建筑和不动产附属物)评估确定的单价,低于征收方案提供的调换房屋评估确定的平均单价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政策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补助标准、保障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十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征收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公有出租住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十四、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调换建筑面积,或者被征收房屋用于调换的建筑面积或者其价值向被征收人提供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自然套户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前款规定的调换标准的,对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部分,给予被征收人优惠。用中高层、高层房屋调换低层、多层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用于调换的建筑面积12%的比例无偿增补调换面积。

  十五、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标准,暂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新一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房管发[2009]88号)有关规定执行;搬迁奖励的具体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十六、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具体补偿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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