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城乡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
3、根据公众的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予以公布。因旧城区改建,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经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公布前送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前送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复核确认。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定。
六、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依法公告。区人民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告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的,其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依据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程序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依法确定。
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九、对被征收房屋(含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简易建筑、房屋装潢、不动产附属物等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房屋以及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