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宜政办发〔201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即原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和实施房屋征收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征收范围图,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下列工作: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的工作:

  1、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征收目的、拟征收范围、实施房屋调查登记、禁止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事项;

  2、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与扩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与抵押、工商营业登记、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等相关手续;

  3、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辖区人民政府。

  (二)区人民政府进行的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