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稳定我市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强化房地产税收、价格和交易监管,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成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工作,特别是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监控。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严格控制2011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本地区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认真实施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22783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充分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作用,引导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行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在商品住房建设中按廉租房5%、公租房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四、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增加土地有效供应, 2011年全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70%。廉租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公租房用地、以及配建的15%经营服务用地,容积率一律按1.4计算安排新增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土地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不含土地价款)以上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