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15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已经2011年5月16日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实现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市级统筹政策有效对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一)明确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冀财社〔2011〕8号文件和秦皇岛市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政策要求,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7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