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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切实做好矿山企业复绿工作。合法占用林地或已补办林地使用手续的矿山企业,要做好所辖矿山、选厂的绿化工作。非法占用林地造成的植被破坏、山体裸岩和压坡,一律由违法行为人限期复绿。

  三、工作步骤

  (一)清理登记阶段(2011年6月7日至2011年6月30日)。完成矿山企业和群挖群采点征占用林地现场勘查及登记工作,对非法占用林地企业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案件查处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县林业部门要组织森林公安干警和林业综合执法队,分区域集中查处违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案件。

  (三)手续补办阶段(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由县林业部门负责,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呈报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申报材料,确保年底前手续全部办理完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县政府成立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指挥。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周密部署,靠前指挥,协调推动,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使企业、群众深刻认识破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性,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营造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的强大合力。县林业部门负责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认定、查处及林地使用手续办理;县国土部门负责采矿企业证照手续核实,组织督导采选企业实施“百矿复绿”工程和矿区绿化工作;县矿业部门负责选矿企业证照手续核实;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秩序,积极配合县林业部门做好各类涉林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执法,严肃纪律。对群众举报、巡查发现、领导签批、上级交办等各类违法侵占林地案件,坚持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对以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信息、说情包庇和工作失职、渎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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