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七)获得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等方面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限),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或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市质监局网站及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的起止日期、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