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宣传、培育工作,进行国内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评审组织;
(五)监督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向评审委员会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八条 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 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总分为1000分。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