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现对企业办理资产损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在年度终了后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扣除年度: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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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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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法人□分支机构□其他非法人□
| 纳税地点
| 就地□ 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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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资产损失原因
| 损失金额
| 对应的会计
核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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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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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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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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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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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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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总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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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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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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