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的通知
(深人环〔2011〕191号)


各有关单位:

  2007年以来,我委根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围绕我市环境保护的中心目标和重点任务,精心挑选了一批技术含量高、环境效益好的项目进行资助。随着一批环保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建成投入使用,逐步发挥出明显的环境效益,对于推动全市污染减排、产业优化升级、循环经济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在对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管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部分项目存在若干问题:一是进展缓慢。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但仍有部分项目实施期超过2年未完工;二是管理脱节。有的项目管理人员多次更换,且不上报备案,给项目监管造成很大困难;三是项目申报不够慎重,立项资助后实施难度大,需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四是部分项目配套资金到位迟滞,影响整批项目的款项拨付工作。

  针对环保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项目自查

  近期我委将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请各项目单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于6月15日前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实施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效益等内容,进展缓慢的项目应重点说明原因。

  二、完善项目档案

  项目档案是项目实施过程的历史记录,是项目监理、验收和审计的重要依据。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承担单位须对资助项目实行“一项一档”管理制度,对项目有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项目档案至少应包括项目申请书、重要合同(协议)、付款审批表、绩效自评报告、验收资料、项目实施管理制度等。

  三、加强项目规模进度管理

  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及合同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确实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需报我委审批同意。加快建设进度,尽快落实配套资金,所有受资助项目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落实配套资金,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及验收。2009年以前(含2009年)资助的项目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验收,不能按时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应书面上报原因,并承诺完成时间。对于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书面申请终止项目,并归还所申请的专项资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