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具备开工条件、正在建设或已经完工。新建和在建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在市发改委立项的重大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4、新建、在建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已完工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贷款贴息。
二、资助范围及重点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见《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年度受理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项目,其中,资助重点如下:
1、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1)支持符合《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2)针对深圳市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特点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3)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节能减排项目。
(4)支撑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的相关配套项目。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和配套重点实验室项目等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的相关配套项目。
2、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3、固体废物处置项目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电子废物、建筑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项目。
4、污染事故预警及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三、资助方式及额度
1、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资助方式。新建和在建项目可申请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资助;已完工项目,且项目有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贷款的可申请贷款贴息资助。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仅限于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资金贷款,不支持流动资金贷款和与污染防治项目无关的贷款。贴息方式为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2、资助额度
申请无偿补助的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40%。环保专项资金对列为年度资助重点类别的项目,无偿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非年度资助重点类别的项目,无偿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金额不得超过承担单位对本项目贷款实际已支付的利息。环保专项资金对列为年度资助重点类别的项目,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非年度资助重点类别的项目,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