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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2011年度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2011年度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目前我市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制定了《2011年度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公开发布,请各申报单位按《2011年度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办理相关申报工作。有关申报指南的文本及申请表格请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网站(www.szhec.gov.cn)中“首页--政务信息公开--资金信息--环保专项资金”中下载。

  各申报项目须同时在市人居环境委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办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整齐,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报送到市政府行政办事大厅人居环境委窗口(市民中心B区),由我委窗口再转交到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规划处。逾期及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将不予受理。

  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为2011年5月16日-6月17日。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2011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及要求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深圳市域范围内的污染防治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为相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机关法人单位。
  资助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实施后应能减轻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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