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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工作的通知
(深农通〔2011〕7号)


各相关企业,各有关单位,局相关处室,市农产品检测机构、动监所:

  根据市政府食品安全“五大工程”建设的决策和部署,2006年至2009年,我局开展了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为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查并在《深圳人民政府公报》(2011第2期)发布,现将《验收办法》印发你们。请局农业处、畜牧兽医处、渔业处按照《验收办法》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申请表》(农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予以配合,并做好基地验收工作。请各相关企业按照《验收办法》的要求,提前准备验收所需的各项资料(具体验收时间由各业务处确定,并通知企业)。

  请局相关业务处将本通知发至相关企业,在验收工作中如遇到问题或情况,可向市农业和渔业局反馈。联系人:陈文乐,电话:82001950;廖敬扬,电话:82001976。

  附件: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验收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以下简称生产基地验收)的对象是指经市农业和渔业局(前市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并与市主管部门签订了《深圳市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协议》、《深圳市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协议》、《深圳市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生产基地建设协议后因故退出、撤销或只完成部分回运任务的生产基地除外。

  第三条 生产基地验收的依据是《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政策、制度、标准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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