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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每年1月31日前,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报送上年度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材料。不按时报送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材料的,暂停受理免税申请。

  第八条 在上级有关部门下达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后,省财政厅参照当年全省免税计划、企业上报年度免税计划审核情况、上年实际进口情况、上年计划完成率和种植面积等情况,确定各企业和单位的年度进口免税额度,并书面通知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

  第九条 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用于研究开发花卉新品种或培育自主品牌的,免税计划予以优先重点保证。

  第十条 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在花卉免税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当年免税计划不足或多余时,应于9月底之前,书面通知省财政厅,并作出书面说明,分析免税计划完成情况并说明需增加或减少进口免税额度的原因、品种、数量及金额。省财政厅会同昆明海关在免税总计划限额内,确定各企业和单位的免税计划调剂额度。

  第十一条 在进口免税计划下达前,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急需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在办理报关手续时,由进口单位向昆明海关先行交纳保证金,待下达免税计划并办理完免税审批手续后,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必须在昆明海关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和验放手续。

  第十三条 严禁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及进出口企业转卖、倒卖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一经发现,将暂停或取消其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和办理免税审批手续资格。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我省进口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暂停办理其免税申请;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税指标管理的通知》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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