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年度免税计划审核上报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 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的企业和单位申请享受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应报送以下材料:①享受免税政策的申请报告和《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享受免税政策申请表》;②营业执照;③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④货物进口合同(中文和外文对照);⑤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
自行办理免税审批和报关手续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还需提供外贸备案登记表和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进出口企业同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及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还需提供与进出口企业签定的代理委托书(或代理协议)及进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外贸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享受进口花卉免税条件并提供以上审核材料的,方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日常办理免税,由花卉种植企业或科研单位按批次填报《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税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审批表》;②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复印件;③外商出具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其中花卉品种、进口国别、数量、金额、到达口岸等主要内容应为中文和外文对照);④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具的同免税审批表中填报的品种、数量相关的引种审批单复印件。
引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管制物种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濒危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明书或物种证明。
第七条 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在编报下年度免税计划时,对自身种植和委托农户、花农合作组织合作种植所需的进口种苗、种球、种籽,要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和种源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测算,已签订委托花农合作组织和农户合作种植的,可将其需要量纳入计划一并编报。同时,报送本年度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材料,内容包括本年度已批准的进口免税计划的批次、品种、数量、金额,本企业实际种植数量及金额,委托花农合作组织和农户种植数量和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