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税〔2011〕56号)
各隶属海关,各花卉企业: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财关税函〔2011〕8号)的有关规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对云南省进口用于行政辖区境内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源,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扶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切实发挥免税政策的扶持作用,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
2.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享受免税政策申请表(略)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1: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税计划管理,促进全省花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税计划管理部门的函》,结合云南花卉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是指在上级下达的免税计划内,对我省进口用于辖区内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享受范围:在本省辖区内注册并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在经营方式上,采取“公司+农户(或者花农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公司+农户’)”的企业和单位。从事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不得享受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
第三条 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可自行组织花卉进口,也可委托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代理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