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到财政局国库股和集中支付中心(教育分中心)联网,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定期向县财政局国库股、集中支付中心(教育分中心)和国库账户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县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除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教育分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的;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的;
(四)申请文件不完备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其他需要拒付的。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国库股、集中支付中心、国库账户、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及时对账。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国库、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间的资金清算,按《围场县县级财政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改革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执行。
第五章 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资金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收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违规支付财政资金或因工作疏忽造成资金损失的,代理银行负责追偿并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代理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