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手续。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四)确定国库账户、财政专户开户行。
(五)确定代理银行,协调国库账户、财政专户开户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围场支行作为预算内资金清算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配合县财政局监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为县财政局开设国库账户,办理国库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县财政局联网,向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按照县财政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国库账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妥善保管县财政局及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四)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国库账户的支出和资金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确保数字一致。
(五)监督代理银行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并保证支付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四)配合县财政局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申请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县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和县财政局国库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到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教育分中心)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