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预算单位于上月20日前报送用款计划,县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分别向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围场县支行下达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
(二)代理银行收到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后1个工作日内,将各单位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到各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项目的资金支付。支付资金时,预算单位开具《围场县县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经过支付中心审核签章后,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四)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围场县县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五)中国人民银行围场县支行在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按每日实际支付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分月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
度,预算单位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将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三十条 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投资或购置额度较小的专项项目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和额度由县财政部门规定。
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大宗商品、劳务、服务和工程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一条 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程序为:
(一)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进度按月编制用款计划,于每月18日前,将次月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股。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编制季度用款计划,于每季度末月18日前将次季度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股。业务主管股于3个工作日内鉴署审核意见后送国库管理机构。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项目编制。除单一购置性项目外,项目计划中的购买性支出、服务性支出等应列明细计划。
预算级次较多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上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围场县县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