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账户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需要设立特设专户的,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国库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与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往来,与代理银行的清算。人行围场支行为我县国库资金清算银行。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账户进行清算。我县设立中行围场分行、农行围场支行为代理银行。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办理预算资金支付清算的账户,其日终余额在与国库账户清算后结零。零余额账户分为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十七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账户清算。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县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内与国库账户清算。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