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县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围场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账户);
(二)经县财政局批准,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及教育分中心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经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经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账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主管机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由县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传递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包括政府采购资金以及其他需直接支付的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传递授权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授权支付凭证,在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包括除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之外的所有资金。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的工资,实行财政实拨。
第七条 部门预算被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资金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并填报《围场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报人民银行围场支行核准后,由代理银行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