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围政通〔2010〕47号)
县政府各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五届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资金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改革要求。
二、分步推进。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10年首先确定在县直部门预算内资金推行,条件成熟后在乡镇机关推开,首先对预算内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然后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最终按照省市要求,全面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零余额清算方式”的现代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管理体系。
三、密切配合。县财政局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围场支行,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适应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的银行清算系统和网络技术系统,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搞好分工协作。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宏观调控与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三)县财政规定其他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