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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一)检查用票人自行开发的开票程序相关的数据接入、导出、抄报、传输和打印功能;

  (二)检查用票人申请领用机打发票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状况;

  (三)检查用票人代开发票的资质、代开发票开具情况和与代开发票有关的代缴税款、手续费用和有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检查机打发票时,可以使用密文扫描设备,进行识别和比对。 检查过程中对辨别发票真伪难度较高的发票,提请相关部门开展鉴定。

  第六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出具的检查结论,可以提交给发票管理部门作为发票验、销的依据。检查中涉及的发票信息,须为用票人保密。

  第六十一条 用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主管国税机关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停止发售新发票、收缴已领发票或者停止用票人开具发票。

  第六十二条 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故意刁难用票人领购、使用机打发票,拒不接收机打发票验、销申请等事项,拒不依本办法规定开展发票检查或者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或者泄露发票信息,不为用票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任何人通过计算机等工具的非法操作,实施非法侵入国税机关发票程序系统、窃取发票信息、数据,通过泄露散布、倒买倒卖等手段牟利的,由主管国税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任何人采取各种手段非法入侵、修改、删除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或发票信息数据, 破坏发票信息系统安全的,国税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用票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机打发票事宜。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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