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所述的应缴销发票,包括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存根联,以及残存发票、次版发票和流失发票等。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按照规定办完丢失、被盗发票处理手续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填写《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随下列资料一起办理发票缴销:
(一)《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二)《丢失、被盗发票清单》;
(三)《〈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四)遗失证明的材料;
(五)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六)《发票领购簿》。
第五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发票缴销申请,须查验缴销的发票并核销处理用票人的发票电子信息。对用票人流失、丢失、被盗的发票,同时在网上登记备查。
第八章 机打发票保管
第五十四条 用票人应当建立机打发票的使用保管制度,准确盘点、核对、记录机打发票使用情况。
用票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机打发票保管情况时,统一使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告表》报告。
第五十五条 用票人应妥善保管机打发票,不得丢失。机打发票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在当地的州市以上主流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的处罚后,到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用票人因计算机软、硬件故障或损毁,丢失机打电子发票信息的,由用票人自行恢复。因此造成电子发票信息流失的,由用票人补充完整。
第五十六条 用票人应当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规定存放机打发票存根联,不得擅自毁损。已经开具的机打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机打发票的电子数据,视同发票存根保存。
第五十七条 保存期满,用票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由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九章 机打发票检查
第五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机打发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