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用票人终止使用发票的;

  (三)用票人有作废和红字发票,未再次领购发票,但从开票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

  第四十五条 用票人办理发票验旧时,须提交《发票领用存报告表》(附件2),持《发票领购簿》、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接受主管国税机关查验。

  用票人使用单联式发票的,不再提供发票存根查验。

  第四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用票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及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分月累计填开金额进行验旧审核。并审查纸质发票实物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第四十七条 用票人提请查验作废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在查验时检查全份发票联次是否齐全。

  第四十八条 用票人提请查验红字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在查验时检查发票填开依据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查验发票无误后,方可发售发票。查验过程中发现存在混开发票、不按本办法开具发票,以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机打发票缴销

  第五十条 用票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缴销机打发票:

  (一)因国税机关改版、换版的有关通知,需要缴销持有发票的;

  (二)用票人使用发票过程中发现次版发票的;

  (三)用票人使用的发票超过规定使用的期限或保管的发票存根联法定保存期限届满的;

  (四)用票人保管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问题,导致发票残损、破损,无法再使用的;

  (五)用票人发生变更、注销税务登记,需废止原有发票、注销税务登记的;

  (六)个体工商户用票人办理停、复业税务登记,需要将未使用的发票封存的;

  (七)用票人因被盗、遗失等丢失发票的;

  (八)用票人因非正常走逃等原因流失的发票被追回的。

  第五十一条 用票人需要缴销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凭《发票缴(核)销申请审批表》(附件3)、持《发票领购簿》和应缴销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