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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机打发票开具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等业务原因或发票密文无法识别导致发票比对失败等其他原因,当业务发生的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已经入账无法获取原套发票作废的,可以凭有效证明,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八条 用票人开具红字发票的,以负数金额填写打印。开具时必须取得发票退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内容包括:

  (一)必须记载与发票内容一致的事项和退货原因;

  (二)加盖发票退回方的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已付款的,附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复印件。

第五章 机打发票填开信息报送

  第三十九条 用票人在线填开发票的,已开发票信息由程序实时存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阻止发票信息存储、传输。

  第四十条 用票人离线填开发票的,应按主管国税机关的接口标准规范,转存发票信息,并将发票信息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上述规定的电子信息报送时限,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发票票种核定时明确。用票人领购新的发票前,必须完成报送。

  第四十一条 用票人通过存储介质报送发票信息的,以主管国税机关接收后出具的回单(附件4)为准。报送成功的发票信息文件由用票人自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遇有受票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鉴定发票真伪申请,而用票人未及时将发票信息抄报主管国税机关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要求用票人及时报送发票信息。

  第四十三条 用票人未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发票电子信息的,不能申请领购新的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责令用票人停止开具或收缴其持有的空白发票。

第六章 机打发票验旧

  第四十四条 用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到国税机关申请发票验旧工作:

  (一)用票人再次领购发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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