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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有商业折扣的,销售金额须以净额反映。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商业折扣,以整张发票金额作为销售金额。

  第二十七条 自定义填开项目(备注栏)是用票人针对当前发票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项目,作出的备注和说明。单一商品劳务的备注说明做在对应行次的自定义项目(备注栏)中,全部商品或劳务做在整份发票自定义项目(备注栏)中。

  用票人不得在自定义填开项目(备注栏)中直接填写发票要素。

  第二十八条 用票人对当前发票的备注和说明不得超出规定字数。用票人可事前确定备注说明内容,以简化开票时的录入。

  第二十九条 用票人不得因备注说明自行扩大、缩小解释发票功能用途,不得因自定义填开内容影响发票要素内容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用票人开具具有抵扣税功能的发票时,须按照抵扣税款政策规定开具。

  第三十一条 付款方开具发票给收款方持有的,须由收款方在机打的收款方名称后面指定部位签字,方为有效。收款方签字时,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

  第三十二条 用票人使用同一开票程序开具不同票种的,须选取不同的票种电子信息并配套使用对应的纸质发票,不得混开。但对开展自营业务和兼营代收费业务的特殊行业,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除外。

  第三十三条 打印后的发票,除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冠名发票外,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发票打印后,除付款方开具发票给收款方须有收款方签字认可外,用票人不能在发票纸张上手写其他事项。

  机打发票手写的内容无效。手写内容严重影响发票金额等发票要素内容识别的,视为无效发票。

  第三十五条 机打发票的密文不得实施人为涂改、刮擦、划线等有损发票密文识别的行为。受票人有权拒绝接受发票密文被毁损导致设备无法识别的发票。

  第三十六条 机打发票密文被毁损导致设备无法识别的机打发票,不能申请发票真伪鉴定;密文无法识别的具有税款抵扣作用的机打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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