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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四章 机打发票开具

  第十九条 用票人开具机打发票前,对采用离线方式开具的,将购票电子信息读入开票系统。

  用票人使用在线互联网络开票的,用票人自动获取国税机关发票发售的电子信息。

  上述所列的购票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票种、号码不一致的,用票人发现后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检查核实后据实调整。调整时发现纸质发票发放错误的,由用票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票。

  第二十条 用票人使用发票填开程序,发现主管国税机关设定的用票人基本情况与实际用票人不符的,应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票人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开票程序,应严格遵守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和发票填开系统的操作规范与管理权限。使用过程中不得相互转借、转让、泄露操作用户和密码;不得套用、借用他人的开票系统填开自己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用票人在使用开票软件过程中,可对经常性客户、自营商品品种名称等常规性内容进行归纳整理,预先录入系统,以减少填开发票时的信息录入,简化操作,提高开票效率。

  第二十三条 用票人内部采用不同的柜台、终端开具发票的,可根据电子购票信息将领购的发票分发到柜台、终端或下级开票点分别开具。同时,用票人应指定开票人员,完善机打发票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票人开具发票时,应将机内发票号码与纸质发票号码核对一致,按照顺序填开,全份发票一次性打印。

  第二十五条 开具发票过程中发生错号、打印内容不清、进退纸张故障、纸张折皱等影响密文扫描的,可作作废发票。

  用票人因上述所列操作不当或误填等原因作废发票的,须在发票验旧时,将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报送国税机关查验。

  第二十六条 用票人在发票填开过程中,应逐栏、顺序填写货物及劳务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发票内容要素(以下简称“发票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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