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鉴定结论处理
第十九条 普通发票鉴定完毕后,受理鉴定机关应对被鉴定普通发票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经鉴定,普通发票属于真票的,鉴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鉴定结果,将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经鉴定,普通发票属于假票的,鉴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鉴定结果,在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核销凭证”字样的印章。鉴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将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关附件移交稽查局和税源管理部门处理,并在收到稽查局处理结果和移交的被鉴定普通发票资料档案后,将加盖印章后的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
(三)经鉴定,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单联填开、大头小尾、转借代开等违法违章行为的,鉴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鉴定结果,在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属于不符合规定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核销凭证”字样的印章。鉴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将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关附件移交稽查局和税源管理部门处理,并在收到稽查局处理结果和移交的被鉴定普通发票资料档案后,将加盖印章后的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普通发票鉴定机关做出的普通发票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第五章 违法违章普通发票移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假票、虚开、单联填开、大头小尾、转借代开等违法违章普通发票的,鉴定主管部门应将违法违章普通发票移交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主管部门应在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查询系统中制作《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单》、《涉税事项内部移送表》,并将普通发票鉴定相关附件,在2个工作日内一并移交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
附件包括普通发票原件、《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及《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受理资料清单》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嫌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进行处理,及时向鉴定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处理结束后,稽查局应将收到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档案资料移交鉴定主管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