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当地公示后的考生优惠信息, 由县级教育部门录入, 市州招生部门汇总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于当年5月下旬起在湖南教育考试院网站统一公示, 公示期为15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 县民族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地区的审核工作负总责。 各级相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认真负责地对待审核工作。 各级民族、 公安、 教育、 纠风部门要加强协作, 密切配合, 结合实际, 建立健全审核工作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 对因工作失职、 渎职,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考生或监护人在资格审核和普通高校招录工作过程中, 弄虚作假骗取民族优惠加分资格或民族优惠加分, 经查属实的, 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18号) 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将汉族公民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通知》(教民〔1998〕 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 13号)的规定, 取消考生当年的高考或录取资格; 已被学校录取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退回原籍。 考生信息记入公民47诚信档案, 由湖南公信网适时向社会公布。 弄虚作假考生的监护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给予从重从严处理。 同时, 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 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民委举报电话:0731-82356633, 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731-82280492,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731-84738250,省纠风办举报电话:0731-82217835。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办法所指聚居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 民族乡(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所规定的在聚居区投资兴业是指在聚居区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投资者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