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便民的原则。省民委、 省教育考试院应当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信息, 便于群众查阅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审核办法。
县级民族、 公安和教育部门应当将审核的事项、 条件、 依据、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表文本等在办理场所公示。
县级民族、 公安和教育部门在受理考生资格审核申请时, 对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限时办结;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告知不予受理、 审核的理由。
第十二条 根据考生申报情况, 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审核。
1、 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县级公安部门对考生户口的真实性、 是否更改民族成份、 是否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 是否补录上户, 以及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是否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等情况进行审核;
2、 县级教育部门对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满三年的考生高中阶段学籍进行审核;
3、 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或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对迁入聚居区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 对享受优惠类别提出意见;
4、 市州公安部门对有户口补录、 民族成份变更和户口迁移、 户口性质改变情况的考生进行复查和认定;
5、 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或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复查认定, 对迁入聚居区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查; 对考生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类别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市州审核结束后, 由县级招生部门负责将审核情况在考生毕业学校(或报名点)公示, 公示期为10天,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班级、 民族、 优惠类别等事项, 同时, 应分别公布市县两级民族、 公安、 教育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及纠风部门的监督工作电话。
跨市州报考的考生, 经县市两级审核后, 由户籍所在地市州民族工作部门登记造册, 审核表交寄考生报名学校(或报名点)。 审核情况分别由毕业学校(或报名点) 和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进行公示。
公示信息有误的, 应当在公示期内, 由考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受理, 市州民族工作部门进行复核, 确认属实的再由县级教育部门进行第二次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