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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

  (一) 民族工作部门职责
  1、 负责本地区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2、 负责协调当地媒体对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3、 负责把关考生民族成份和核对申报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无民族成份变更和无户口变迁(指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往少数民族聚居区, 以下简称聚居区; 以及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 情况的考生, 经县级公安部门审核后, 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查; 有民族成份变更或户口补录、 户口变迁等情况的考生, 经县市两级相关部门审核后, 由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二) 公安部门职责
  1、 县级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户口真实性的认定, 负责查询和核实考生民族成份变更、 户口补录、 户口迁移, 以及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等信息变更轨迹。
  2、 市州公安部门负责考生户口补录、 迁移、民族成份变更和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审核和认定。
  (三) 教育部门职责
  1、 负责组织学校对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2、 负责对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籍进行审核。
  3、 负责考生资格审核信息的录入、 汇总和公示, 并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对符合享受民族优惠政策条件的考生按优惠类别实施加分。
  (四) 纠风部门职责
  1、 负责对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2、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对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资格申报

  第三条 以下四类考生可以申请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
  (1) 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
  (2) 聚居区汉族考生;
  (3) 散居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4) 散居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考生(或监护人) 须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附件1, 以下简称审核表), 签署责任承诺, 并在审核时交验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 户口本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审核表一式两份, 一份进考生档案, 一份留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存档。考生可登录高考报名网站 (http://www.hneao.cn/ks, 用户名、 密码与高考报名时一致) 或到本人所在高考报名点打印《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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