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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
(湘族通〔2011〕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宗)委(局)、教育局、公安局、纠风办:
  为了贯彻落实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经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 (略)
     2、湖南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名单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考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 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将汉族公民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通知》(教民〔1998〕 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 13号) 和省民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湘族通〔2009〕 1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级民族、 教育、 公安、 纠风部门共同负责。 按照职能分工,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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