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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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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填列。10栏=5栏-6栏-7栏+8栏-9栏。

  2.第5栏“计税基础”,即取得资产时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历史成本,如税收与会计无差异,则计税基础即会计核算的账面原值;

  3.第6栏“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费用”,根据纳税调整后已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填列,如折旧或摊销费用未进行过纳税调整,则会计核算金额即已在税前扣除金额。

  附件2-2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


  填报企业(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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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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