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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采用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的方式具体落实。
  第四条 经法定程序确定参与建设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后,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 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均应签订《承诺书》, 并向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递交1份《承诺书》备案、 存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承诺书》 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 各方责任主体应递交1份《承诺书》 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同时各责任主体单位应保存1份《承诺书》 备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交付使用后, 在工程质量保修法定期间, 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质量保修维护制度, 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 切实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设工程代建、 工程总承包、 第三方监测以及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组织等相关质量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 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并提交《承诺书》。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 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不得自行施工或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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