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加强公立医院的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开展常见病临床路径的标准化诊疗方案的研究,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机制改革,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地区将在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试点改革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行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试点改革工作。
(十七)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认真落实国家《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核定人员编制,补充人员缺口。逐步将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纳入全额预算;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级、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边境县的县级医院的财政投入,不断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大对公立医院大型设备购置、薄弱科室建设和重点学科发展的投入,逐步健全基层公立医院的专业学科,加大对儿科、传染科、精神心理科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形成的政策性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财政投入等三种渠道予以补偿。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建设规模,限制地区级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贷款行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得贷款,防止盲目发展。立足基础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特需病房设置数量不得超过总床位的5%,县(市)医院在按照国家标准核定的建设规模内不得设置特需病房,确保公立医院的规模效益以及建设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八)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坚持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自治区《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鼓励、引导、支持民营医院的健康发展,不断优化资源,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在服务准入方面,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一视同仁,保证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在医保定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民营医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执行相同标准。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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