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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继续做好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学历教育工作,到2011年,完成104名面向农牧区的定向招生工作。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做好100名面向村卫生室培养中等医学学历村医的招生工作。巩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有效利用各种资源,继续实施地区每年100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针对性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国家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2009年完成招聘8名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2010年完成招聘15名执业医师到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工作,到2011年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2名以上执业医师。启动和开展对已具备正规医学学历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针对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使其具有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加强县(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重点学科建设,使县(市)级医院有4至5名学科带头人,使乡(镇)卫生院有2至3名学科带头人,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继续做好利用5%的人才储备编为县(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招录医学毕业生的工作。充分利用援疆机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选派各类医务人员进修及邀请援疆省医疗专家来哈进行学术交流、坐诊,提高地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水平。 有针对性地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巡回医疗服务工作,建立城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机制,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进一步落实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支援社区政策,严格执行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县(市)级和县(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一年的政策规定。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地方财政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地方财政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此减少的收入或造成的亏损通过增加地方财政投入予以解决。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08〕28号)精神,地区共设置村卫生室村医岗位270个,由各县(市)通过公开招聘医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回到本村和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人员,按村医岗位的配置标准测算,用两年时间充实村医岗位,进一步提高村医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考虑农区、牧区和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坚持越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适当提高其补助标准。对于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除享受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外,还享受自治区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助,持证村医的补助金不得抵扣公益性岗位补助。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严格落实行署《关于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到2011年使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总数基本满足各族群众医疗卫生需求,人员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人员结构日趋合理,人员短缺问题得到明显缓解,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得到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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