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和承受能力,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从2010年起,将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定并出台地区统一的新农合补偿方案,使参合农牧民享受同等补偿待遇。巩固完善新农合门诊统筹和新农合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新农合费用补偿范围和比例,适当降低补偿门槛,提高补偿比例。进一步完善农牧区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政策,提高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和改革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确定更加合理的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妥善解决统筹基金结余不平衡问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合理控制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左右,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20%左右(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25%以内)。对结余过多的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调整到合理水平,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
(四)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完善医疗救助方案,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一站式”即时救助等方式,重点解决好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同时,积极探索加大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便民快捷方便的医疗救助制度。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管理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加强就医地医疗服务监控和异地协作协查机制,方便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地级统筹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消除户籍等原因造成的参保障碍,统筹解决农民工等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进一步完善参合农牧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程序,简化到县(市)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逐步在地区范围内推广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即时结报服务工作。从2010年起,选择地区中心医院和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为地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即时结报服务工作,利用两年时间实现参合农牧民在地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报医疗费用的目标。同时,加快建立新农合信息化管理平台,简化补偿程序。2011年,要为村级卫生室创造条件,开展网上结算,争取实现地区、县(市)、乡(镇)、村四级联网运行,最大限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加快基本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各类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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