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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哈行署发〔201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哈密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党发〔2010〕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新政发〔2010〕34号)精神,扎实做好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促进地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现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范围,三年内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新农合参合率保持不低于99%。2010年底,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全面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使各类人员均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参保人员合理流动,巩固扩面成果。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认真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相关政策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界定三种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范围,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保(合),重复享受待遇。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加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广“一卡通”。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09年,地区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不同人群提高到100-20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0元;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不同人群提高到140-24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按不同人群提高到每人每年120-180元,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70元以上。2011年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逐步达到75%,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达到60%,新农合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50%,其中县(市)及县(市)以下报销比例不低于65%,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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